为经营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地方立法新实践)

发布时间:2024-12-27 08:32:48 来源: sp20241227

  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的关键。3月1日,《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10章,96条,内容包括企业开办运营、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方面,将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固化经验做法,推动优质政务服务常态化制度化

  在浙江省衢州市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联办、限时办结反馈”工作机制,企业的各类诉求可以“一站式”办结。中心还打造线上平台,运用多维数据为企业画像,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

  近年来,浙江持续优化政务服务,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政策计算器”、“一类事”服务场景等。《条例》把许多经验做法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固化下来。

  《条例》要求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现有应用建设线上企业综合服务专区。专区应具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功能,并且汇集涉企政策,精准计算企业需求,推送相应信息,实现“政策找人”、免申即享。此外,根据《条例》,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时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办事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目前,浙江全省所有市县、省级新区均已挂牌设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如今,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想转型升级为一家企业,从申请变更到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只需10分钟。

  此前,浙江已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地通过建立动态培育库、优化审批服务、实施税费优惠、加强政策扶持等举措,助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条例》进一步完善固化了“个转企”支持措施,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直接变更登记为企业,可保留原有的名称字号。

  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但数据相关权益不清晰、数据创新利用不充分、数据权益保护举证难等问题长期困扰数据企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探索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解决上述问题。截至2023年底,共受理数据相关权益登记申请9229件,登记发证5004件,涉及800余家经营主体,累计保护2.9亿条数据的相关权益。

  《条例》总结浙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的实践经验,为数据权益登记提供了制度依据——经营主体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可以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申请权益登记,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该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条例》还规定,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完善数据权益、价格形成、流通交易等制度,培育数据加工、应用企业以及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机构,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安全交易。

  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方式推动解决企业反映的痛点堵点问题

  为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条例》明确浙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并及时清理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

  针对政府履约中出现的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明确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围绕企业跨区域迁移以及招投标中存在的难题,根据《条例》,不得要求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或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并建立迁移服务协调机制;明确招投标、政府采购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经营主体,不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等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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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恩玉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企业视角,针对企业反映的痛点堵点问题设计制度,从企业的立场需求出发制定方案,着力用制度手段推动问题解决。”

  《条例》还规定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主动听取经营主体的建议和诉求,依法协调解决经营主体的困难,调整优化有关政策措施。

  以浙江省公安机关为例,浙江持续深化“11087·亲清在浙里”为企服务品牌建设,通过警企恳谈会、警企会客厅等形式畅通警企沟通和联系渠道,及时帮扶解决企业反映的诉求。

  “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法治的引领保障作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企业持久健康发展。”吴恩玉说。

  强化系统思维,实现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近年来,浙江省出台一系列营商环境领域的专项法规。相比较而言,《条例》是一部营商环境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目的在于增强浙江营商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范柏乃表示,《条例》并没有对全省营商环境作“一刀切”式的规定,而是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实现“条例+配套政策”的贯通协同。

  实现高质量立法,要博采众长、集思广益。《条例》起草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先后赴浙江11个设区市以及海南、重庆、江西、广东等地开展专题调研,累计组织3200余名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其中,实地调研走访70余家企业,并邀请300余家企业和国外驻浙商务机构参加座谈。

  此外,在《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法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

  “下一步,浙江省将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出更多管用可行的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同时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浙江省委改革办副主任董继鸿说。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28日 18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