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09:58:02 来源: sp20241227
【说案】签了“再无争议”离职证明,还能讨要欠薪吗?
工作中,跳槽是常有的事。有的劳动者为了尽快拿到离职证明入职新单位,会按照原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写有“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等内容的离职证明上签字。这种“再无争议”的离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吗?在签了这种离职证明后,劳动者还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吗?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日前用一个判决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李某曾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申请辞职后,该公司于2021年4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类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上述事项)均已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此后,李某因发现该公司没有向其发放2020年的绩效工资,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绩效工资7万余元。
在庭审中,李某说,因新单位入职需要离职证明,为了尽快入职,自己才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
公司一方则辩称,李某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书面确认了双方关于劳动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项事项均已全部结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法有效。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一方辩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能够证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类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上述事项)均已全部结清,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该证明书出具时李某的工资并未结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难以认定双方关于工资报酬等事项再无争议。在李某2020年全年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该公司应根据当年公司的经营情况、其所在单位的经营业绩及李某的个人工作表现向其核发当年的绩效工资。
【审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绩效工资7万余元。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文件时,会添加“双方再无争议”等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的表述内容。但是,离职证明文件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工作期间的证明,一般都是单位单方出具的格式文本,与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文件不同,并不能直接证明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劳动者在离职证明文件上签字也并不能当然被视为对于离职证明文件所有内容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双方确实有工资等款项未结算完毕且并未就权利义务处置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工资等义务,而非采取制作单方格式文件的方式来规避责任。(工人日报)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