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1 18:30:31 来源: sp20241121
“涉农违法犯罪数量明显减少”“群众法治意识显著增强”……近年来,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焕发文明新气象。谈及乡村振兴新面貌,瓦房店市的受访者们个个有说不完的话。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乡村振兴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瓦房店市检察院聚焦瓦房店市农村特色产业和农业发展重点领域,精准把握服务切入点,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推动乡村焕发文明新气象。
“行政+检察”,凝聚耕地保护合力
土地是农业的生命线,是农民的生存之本。辽宁省瓦房店市,地处北纬39度黄金纬度线。这里物阜民丰,分别拥有耕地、林地133万余亩,出产的苹果、大樱桃、辣根、海参等果蔬水产远销全国。
但在几年前,在这片土地上,非法占用耕地、制售伪劣农资等犯罪时有发生。记者通过采访瓦房店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姚烨得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1年,做过化肥销售工作的付某某,打起了生产、销售假冒化肥的主意。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付某某成功招揽到该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栾某,并与其签订了一笔水溶肥料产品订单。
同年9月,付某某在山东省寿光市的“制造工厂”开工。他把从农贸市场购买的成品氮、磷、钾化肥勾兑,成功制作了四款水溶肥料产品。为了增强真实性,付某某还购买了正品水溶肥料产品的通用包装袋,打印标签后包装。生产完成后,付某某将勾兑的水溶肥,以6.7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栾某。栾某则通过其农资店,将这些化肥销售给了周边农户。
由于该案证据不易固定,瓦房店市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该案。检察官发现该案涉及农户较多,且农户居住较为分散,再加上多数化肥为现场销售,没有相关票据,导致侦查机关立案认定困难。为确保涉案金额统计准确,该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厘清被害农户名单,向被害农户逐一确认涉案金额,并与栾某、付某某进行核对,确保涉案金额统计准确。最终,付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全部查清。今年5月,经瓦房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付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2022年以来,瓦房店市检察院围绕樱桃种植、海参养殖等产业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或者化肥等犯罪案件2件2人,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5件6人,督促修复林地、耕地50余亩,牢牢守住农业发展红线。
为实现诉源治理,凝聚土地保护合力,瓦房店市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就农用地、林地保护工作开展常态化沟通,互通案件线索,通过“行政+检察”形成常态长效监管,共同推进涉耕地违法行为治理。同时该院还联合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多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升群众耕地保护意识。
护卫舌尖安全,用大数据破题解难
如今,农民在自家养殖生猪的现象愈加普遍。生猪养成后,有的会卖给生猪贩子,有的也会供自身食用,但由于部分农民缺乏养殖和屠宰的专业知识,发生了大量私屠乱宰现象。
2019年至2022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多地个体养殖户的手中收购活猪,随后运回家中屠宰,再将猪肉产品销售,致使大量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市场,非法经营金额达90万元。今年2月16日,瓦房店市检察院对卢某某提起公诉;3月31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卢某某案件并非个案。2022年至今,该院已办理私自屠宰贩卖生猪类非法经营案件7件,涉案生猪肉非法经营数额达440余万元,销售范围涉及本地区大部分乡镇。
为保障百姓吃肉安全,瓦房店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思维实现“破题”。“我们对2022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了类案分析,充分运用‘检察+网格’机制,摸清该地区农村网格内所有生猪屠宰、销售生猪肉的基本数据。同时还结合了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登记在册的生猪养殖出栏、检疫数据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生猪销售商户资质情况,设计研发出生猪食品安全检察监督治理数字模型。”姚烨告诉记者,借助该数字模型,通过数据碰撞、对比分析,发现该地区存在无生产经营资质或超范围经营的生猪销售点276家,每年有32万余头未经检验检疫生猪流向市场。
据此,瓦房店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和普法宣传职责,从源头上系统性解决问题。与此同时,该院还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协同治理机制,促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倡树文明乡风,提升农民法治素养
“以前真没想到,用‘滚地笼’捕鱼是犯罪。”“要不是听你们说,我们都不知道打两只兔子也违法。”在乡村普法现场,听完检察官的现场讲解,村民们纷纷表示十分受益。
瓦房店全市海岸线长461.2公里,是环渤海经济圈最优良的出海口,渔业资源丰富,当地渔民有一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依赖感。每逢休渔期,渔民们休而不闲,开始整修渔船、修补渔网、更新设备甚至打零工,生活充实规律。
但仍有一些当地群众,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2022年8月,娄某驾船至车河海域,同曲某某、姜某某、王某某、车某某,先后向海里下“滚地笼”100个。同年8月24日,娄某等人驾驶“三无”渔船出海作业,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娄某等人所用网具属于禁用网具,其非法渔获物经鉴定价值为92元。
今年4月13日,瓦房店市检察院对娄某、曲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员在认真听取案件情况后一致认为,娄某、曲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4月20日,该院依法对娄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据瓦房店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郝新欣介绍,该院今年办理的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具有高度相似性,比如涉案人员均为同村村民,文化程度偏低,均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滚地笼”进行非法捕捞,涉案金额较低,虽涉嫌犯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主观恶性不深,到案后大多积极认罪悔罪。
为提升沿海地区村民法律意识,该院通过“检察+网格”机制,联合乡镇网格员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大对渔业、农业、林地、非法狩猎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重向村民讲解作案手法、识别方法及报案渠道,并对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一对一”解答。据统计,该院已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活动20余次,受教育村民达10余万人。(赵晓明 付灵霞)
(责编:温璐、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