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上市不可一撤了之

发布时间:2024-11-16 08:30:21 来源: sp20241116

  近年来,企业上市IPO撤回申请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在面临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时,往往选择撤回申请,以规避可能的处罚和责任,“光速撤单、一查就撤”等花式撤单迭出。

  “一查就撤”如果大行其道,势必会破坏资本市场的信用机制。撤回申请的企业中,不乏存在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完整等严重问题。这些企业往往故意隐瞒问题、伪造数据,“碰运气”以求通过IPO审核。这种操作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一旦问题企业成功登陆A股市场,必然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监管部门已明确表示,坚持“申报即担责”,对于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也要一查到底。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近日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检查期间撤回申请不影响检查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及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规定》的修订回应了市场关切。企业IPO上市绝不能以圈钱为目的,更不能允许造假、欺诈上市。企业上市注册审核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依规,严之又严,全力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的门外。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监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决堵死“问题”企业上市融资道路。

  堵死“问题”企业上市融资之路需要督促包括投行在内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发挥好“看门人”作用。投资银行需要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加强项目甄别、估值定价等核心能力建设,为市场和投资人推荐质量好的“货真价实”的公司,同时把“问题”企业坚决挡在市场门外。

  投行等中介机构应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立足专业、勤勉尽责,保荐机构要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中介机构要切实扛起防范财务造假的责任,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完善中介机构声誉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让那些不诚信的中介机构受到严惩。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通过从严监管让中介机构不敢与“问题”企业沆瀣一气。(经济日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