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港澳律所联营”成为重庆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新方向

发布时间:2024-11-25 05:20:32 来源: sp20241125

   中新网 重庆9月24日电 题:“渝港澳律所联营”成为重庆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新方向

  作者 姜志光 李早 刘相琳

  近日,作为一家重庆“老字号”律所,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迎来了涉外法律服务新机遇——不久前,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周卓如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联营协议。这意味着,双方将通过合伙联营的方式,为彼此建立沟通合作的桥梁,为维护彼此客户、推进律所发展共同努力。

  根据双方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律所将努力在本地为彼此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实现业务共同增长,促进双方律所共同发展,相互为对方推荐适配的跨境业务、提供案件办理协助以及相互进行业务推广等。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主任傅镭说,香港周卓如律师事务所与该所在业务领域有较高适配度,双方可以通过联营的方式,共同为有跨境需求的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一起维护共同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重庆市司法局与香港律政司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双方签署了《渝港法律服务合作框架安排》,就深化渝港两地法律服务合作达成多项共识,包括增进两地法律业界的合作交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和交流合作、互派政府法律工作人员到对方机构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交流学习、支持和鼓励两地法律业界为推进两地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以及支持两地律师事务所互设分支机构和开展合伙联营。

  今年上半年,重庆成功获批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试点。此后,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要求,重庆所有律师事务所均可开展合伙联营。其中,涪陵区等21个重庆市辖区为合伙联营创新试点区域,其他区(县)为非创新试点区域。

  据介绍,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律师。聘用内地律师的,既可以合伙联营内地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也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聘用香港、澳门律师的,既可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也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聘用外国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

  《实施办法》印发后,重庆市律师协会组建国际化建设工作专班。目前,已有12家重庆律所具备开展港澳律所联营工作的意向。

  中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本土首批开展渝港律所联营的律所,因律所合伙联营的创新试点政策惠及,该所与其在港联营律所区兆康律师行共同组建了法律服务团队,为重庆两江基金公司提供涵盖内地及香港两地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重庆市律师协会跨境投资与并购专业委员会主任、中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青律师说,由该所与区兆康律师行共同组建的法律服务团队服务的重庆两江基金公司对投资某汽车品牌有极大兴趣,双方经过数轮商谈确定,两江基金公司计划向前述汽车品牌注资。

  服务过程中,中豪律师事务所依托内地广阔的资源,协助开拓内地融资渠道;而区兆康律师行则依托多年深耕香港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优势,成功将韩国SK集团旗下的I Cube Capital基金引进为投资方之一,实现1+1﹥2的协同效应,为重庆两江基金公司高效完成投资项目提供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重庆市律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重庆本土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将集聚优势,探索“走出去”“引进来”双向开放新模式,在港澳等地与当地律所互设代表机构,互派法律顾问,开展联营、拓展业务合作范围等,通过律所联营,为重庆律所的客户提供在港澳的法律服务。同时,借助港澳律所与其他国家律所的紧密联系,实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更好地为内地客户解决境外法律服务需求,为加快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积极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探索打造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完)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