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3 01:30:39 来源: sp20241223
本报讯 (记者 刘纯博 通讯员 白若沙 金 文)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委托承运货物成为一些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新选择,但在为供货双方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风险。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因货物在运输中起火,承运人及车辆挂靠公司被判决承担货物损失及维修等费用共计119267.95元。
2022年8月,原告某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购买了一批价值34万元的原装光伏系统,采取买方在卖方仓库自提运输方式交易。后原告与被告毛某通过网络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毛某从常州将所购货物运送至陕西省城固县,总运费为4500元,并支付订金200元。
毛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常州出发,行驶至沪宁高速路上时,发现车厢内货物着火,并停车灭火。经确认,受损光伏组件共计237片,其中维修186片,产生维修服务费及税额42036元;毁损51片,损失额为76140.45元。另,原告产生交通费1091.5元。
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将毛某及该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对因火灾受损的货物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货物包装符合满足长途运输要求及吊装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毛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起火原因系因上述原因导致,故应承担责任;货运车辆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由毛某每年向运输公司缴纳后勤管理服务费,故被告毛某与被告运输公司之间形成营运车辆挂靠关系。被告毛某作为货物承运人,亦是挂靠车辆实际使用人,在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造成托运人损失的,理应由挂靠人毛某和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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