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3 07:18:34 来源: sp20241223
员工因对管理不满、讨薪不成等原因发帖批评公司,有的被判名誉侵权有的被认定合理合法
“吐槽东家”有边界 侮辱诽谤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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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法院应严格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适当弱化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理怀疑权利。
“公司管理混乱,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发到网上提醒求职者‘避坑’,被公司威胁起诉怎么办?”“因为拖欠工资,把公司名字发到网上被起诉侵犯名誉权,要求赔偿两万元要给吗?”……
在网络社交平台,不少网友发出类似疑问,原因是“吐槽东家”的言论被发现,甚至被起诉,这种行为是言论自由还是侵权?
发帖要工资却被公司索赔超万元
今年2月,吴女士入职广东东莞一家教育机构做美术老师。由于对管理制度不满,吴女士工作一天后即提出离职。但是,当她向公司索要当天工资时,对方明确表示不会给。气不过的吴女士将公司信息发到社交平台,公司发现后起诉了吴女士。
“原本只是想在网上发泄不满,没想到会被起诉。”吴女士说,公司在诉状中表示,后续会发一天的工资,但由于她的言论对公司名誉造成影响,要求其赔偿1.4万余元。目前,案件正在等候开庭。吴女士的诉求是拿回应得的劳动报酬,并无须作出赔偿。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巧士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员工对公司或老板发表不当言论或使公司声誉受损,负面言论的迅速传播会损害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公众信任,进而导致客户流失、合作伙伴关系紧张,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甚至影响股价等。
“如果员工的言论构成诽谤或侵犯名誉权,公司有权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员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季巧士说,根据民法典,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员工发表不当言论也会侵犯公司作为法人的相关权益。
近期,季巧士代理的一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案件即成功帮一家公司维护了名誉权。今年初,杭州某公司一位离职员工在其微信朋友圈指责公司恶意克扣其工资,并捏造虚假事实发表不实言论,其中不乏掺杂侮辱性词汇。且发布的不实言论被该公司多位员工、供应商及部分客户看到,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前员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前员工的言论超过正常意见表达的限度,对公司名誉权造成侵害,因此判决该员工在发布不实言论的微信朋友圈向公司赔礼道歉,保留时间不少于7日,并支付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数千元。
基于事实的“吐槽”受法律保护
员工在网络“吐槽”公司一定侵权吗?今年5月,上海浦东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件显示,一员工在网上发表对公司的负面评价,用词有讥讽及不当之处,但最终法院并未认为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原因为何?
2023年2月,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邱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笔记称,公司差别对待员工,莫名其妙让部分员工停职停薪并拖欠赔偿金,是一家随时要倒闭的垃圾公司,并劝阻网友不要到该公司做牙齿。该条笔记点赞、收藏、评论人数共10余人。此后,邱某继续发布类似“吐槽”笔记或评论,均未引起大的关注。
公司认为,邱某的言论严重贬损了公司名誉,要求邱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公司名誉损失、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后却认为,邱某的行为并未侵害公司作为法人的名誉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在于邱某的发帖行为,源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笔记及评论内容虽存在对公司的负面评价,但均是基于一定事实而发,并非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捏造、散布虚假内容,因此不具有违法性。
此外,帖子并无恶意诋毁、诽谤公司名誉的大量言论,尚未有较多网民的转发及负面评论,并未导致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未造成财产的实质性损害。邱某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事实实施讨薪,以及表达对公司管理方式的不满,不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
“每个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若员工在网上发帖讨薪或控诉不合理制度的内容属实,且员工未使用侮辱、诽谤等言辞,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合法的。”季巧士直言,网民正常、合理地分享求职体验或者工作感受,大多会受到法律保护。
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理怀疑权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认为,自媒体平台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度,否则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看,侵害名誉权的4个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方面存在过错。”熊星星提醒,员工在网上发表与公司和工作有关言论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与此同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在合理范围内做出的负面评价,也应适当承担容忍的义务。”熊星星解释说,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情况,应积极与员工沟通,尽快以友好方式解决问题。当员工的言论确属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公司可搜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表示,网络具有放大效应,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即时性使得侵权事实一旦传播开来,其后果和影响很难得到控制。而且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是经济损失,一旦损失被放大,实际损害后果可能是侵权人难以承担的。所以,劳动者在网上反映问题一定要守住合法、合理、诚信的底线,确保内容真实客观,表达理性。
“一般来讲,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在维权能力和信息获取上都是弱势一方,用人单位应负有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举证责任,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误解和对立。”谢永江还认为,法人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法院应严格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适当弱化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理怀疑权利。当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观上并无借机诽谤、诋毁的恶意时,即使行为方式不是十分妥当,仍应持包容态度,可认定为言论自由范畴。(工人日报 记者 陶稳)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