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察建议:让诉源治理做得更深更实

发布时间:2024-12-27 10:34:40 来源: sp20241227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以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社会治理,也需要统筹好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既可以依据个案制发,也可以依据类案制发。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运用检察建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类案检察建议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运用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社会治理工作的质效。

类案检察建议的功能价值

类案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建议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其从形式到内容,再到发挥作用的方式都与个案检察建议有着明显区别,因而在提升工作质效方面具有较为优越的制度性功能价值。

提升检察建议工作效率。相比于对反映同一类问题的每一个案件都制发一份检察建议,对一类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能将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反馈给有关单位,将反复制发个案检察建议消耗的办案资源投入在密切跟踪督促有关单位对问题的整改落实上,有利于提升检察建议工作效率。

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量。在检察建议工作中,许多时候仅仅通过个案能够发现的问题有限,且可能无法对问题形成规律性认识。但一旦运用大数据整体性思维,把相关的一类案件放在一起比较分析,就可能发现在个案中难以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比如,重庆市某区2023年对一段时间内所办理聚众型暴力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多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来自该市同一地区,且部分人员结成团伙并有发展成黑恶势力团伙的迹象。就此,该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促使该团伙被及时有效瓦解。

减少被建议单位的工作负担。相比于对同一类问题向同一个单位制发多份个案检察建议,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可以做到在一次建议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全部列出,既能避免反复建议从而影响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也能使被建议单位充分发现问题并开展科学全面的整改工作,还能使被建议单位免受多次回复的程序之累。在提升被建议单位回复及整改积极性的同时,也能使回复及整改的质量得到相应保证。

高质效开展类案检察建议工作的方法

当前,类案检察建议工作存在不同业务条线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不均衡、难以对症下药提出对策建议及整改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原因在于类案检察建议制发缺乏强有力的统筹协调主体、类案检察建议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具有顽固性及考核激励不足。因此,高质效开展类案检察建议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理设置类案检察建议的考核指标。一是在设置考核指标时区分个案检察建议和类案检察建议。由于制发类案检察建议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更多,同时在促进有关方面改进工作、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具备个案检察建议所不具备的优势和效果。所以,有必要在考核中对制发类案检察建议设置比个案检察建议更高的分值,以引导鼓励办案干警在工作中及时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二是合理设置类案检察建议的考核数量。应该在正确把握个案检察建议与类案检察建议之间的关系和类案检察建议制发规律的基础上,合理设定类案检察建议的考核数量。一般来说,类案检察建议线索是在制发个案检察建议的基础上发现的,只有多名检察官或多个地区都针对同一类问题制发个案检察建议,才能使类案问题暴露出来,才需要考虑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所以在考核类案检察建议时,不宜简单将制发数量的多少作为工作质效判断标准,应该尊重个案检察建议与类案检察建议之间的规律关系。三是重视考核类案检察建议的质量。在不对类案检察建议的数量作硬性考核的情况下,对检察建议质量的考核应该成为类案检察建议考核的重点。对类案检察建议质量的考核应重点关注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具备制发条件但未制发的情形。如果某单位对于同类问题反复制发个案检察建议,在具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的情况下不制发并仍然就该类问题制发个案检察建议,应酌情扣分。其二,注重考核回复及整改效果。对于类案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虽回复但未实质整改的,再综合考量,不能盲目赋分。

第二,以专题制的方式组织开展类案检察建议的制发。针对类案检察建议的制发有时存在着统筹工作及对策建议难以对症下药的问题,可以以组建专题组的方式开展类案检察建议工作,有针对性地破解问题。首先,专题组本身具有的统筹协调功能,便于加强对类案检察建议工作的组织协调。专题组以类案检察建议的制发为任务目标,总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各成员根据分工分头推进资料收集、问题梳理分析、建议撰写修改及送达等各项工作。其次,专题制可以针对问题梳理分析、对策提出开展有针对性的理论及实务研究。类案检察建议涉及的问题具有顽固性,一般的对策建议难以起到根治效果,但专题制恰恰是用来解决具有前沿性、创新性的问题的一种工作组织方式,通过组织人员开展探索研究,深挖问题根源、提出真正能够解决问题、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再次,专题组可以邀请专家参与论证、成果评审等,进一步提升类案检察建议的质量。最后,专题组具有临时性,与类案检察建议工作的阶段性、主题性特征较为契合,可以实现每针对一个类案检察建议成立一个专题组的方式推进类案检察建议工作。

第三,主动督促协助被建议单位完成整改任务。被建议单位针对类案检察建议开展的整改活动,既可能因主观上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积极推动落实整改措施而导致整改效果不理想,也可能因为客观上存在一些障碍因素导致整改工作难以推进。因此,检察机关应增强能动履职意识,主动协助配合被建议单位完成好整改任务。一是检察机关在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之后,应该化被动等待回复为主动了解整改工作推进情况,掌握被建议单位开展整改工作的难度、效果等。在被建议单位怠于开展整改工作的时候,应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力度,讲清楚怠于履行职责的各种后果,督促被建议单位切实整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问题。二是检察机关在了解到被建议单位因为客观原因难以顺利推进整改工作的时候,应站在有效促进治理的角度上,协助被建议单位克服困难,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机关反映寻求支持,或向其他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形成整改合力,共同推进整改措施落地。三是对于被建议单位怠于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考核主管部门反映。同时,对于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作进一步的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