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6 00:11:26 来源: sp20241126
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有一些商家在网络商城上销售《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声称公司和员工签署后可以不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有商家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律师表示,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能通过签署此类协议书等方式来进行逃避。
有商家售卖“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
近日,北青报记者发现,网络商城上有不少商家在销售《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绝大多数商家的店铺名均为打印店或办公用品店,但也有销售此类承诺书的商家店铺名为律师事务所。
一商家发布的样本显示,协议书中规定: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到甲方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并同意自行缴纳所有社保费用。
此外,协议书中还规定,乙方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并承诺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任何状况,如在办理社会保险后理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利益损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工亡理赔损失等),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损失。在另一条条款中规定:承诺书是基于乙方申请而签订,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若因此协议遭受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
该商家声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
一家名为某律师事务所的商家也在网络商城上销售《新公司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承诺书》。商家在商品宣传页面中表示,其销售的各类合同范本可供买家直接下载打印使用。
商家称,其销售的此类承诺书经过了一线律师团队修订,确保专业、规范。包括《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函》《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等多种形式。
商家展示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显示,员工在该承诺书中会承诺公司已告知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也一直要求给予员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因员工已在其他公司购买了社会保险,因此自愿主动放弃自家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员工还在承诺书中保证不以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任何形式的社保返还或补缴等权利主张。该商家的客服人员向北青报记者坦言,这样的承诺书其实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缴纳社保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法院就此类协议引发的纠纷作出了判决。据中国法院报此前报道,王某于2015年入职电缆公司,因电缆公司要求入职员工必须签订《自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故王某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与电缆公司签订上述申请书。该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王某自愿每月领取公司发放的社会保险金补贴费300元,自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王某承诺合同期限内,劳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问题与电缆公司无关,王某自己承担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
后经当地社保中心调查核实,电缆公司确未按时为其职工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中心对电缆公司提出稽核整改意见,责令电缆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因电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缴义务,社保中心对其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电缆公司不服该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据此,法院驳回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北京海淀法院此前发布的另一起案件中,小高在入职时和某咨询公司签订承诺书,载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京社保,无需公司交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承诺不就社保问题追究公司的各项法律责任”。后因该承诺书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咨询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法官表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双方私下的约定或者承诺进行变更、放弃,小高与咨询公司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咨询公司即使起诉要求小高承担违约责任,也很难得到支持。
律师:“不得向企业索赔等”属无效条款
这样的协议书、承诺书或申请书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长期研究劳动争议案件的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毕笑儒告诉北青报记者,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能通过签署此类协议书、承诺书、申请书等方式来进行逃避。
“在法定的‘五险一金’之外,企业如果决定给劳动者进一步的补贴等,可以通过协商或劳动合同等来进行约定。但‘五险一金’是企业必须按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的。”毕笑儒说。
针对有网售的协议书中规定,员工签署协议书后,不得向企业索赔等条款,毕笑儒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和企业都不能放弃缴纳社保,也就不能通过此类协议书让员工放弃诉讼,或者放弃向其他机关要求救济的权利。这样的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
文/本报记者 屈畅 实习生 林子轩(北京青年报) 【编辑:周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