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17:22:50 来源: sp20241125
本报讯 亲属发生交通事故,且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听说他人有关系,花钱就可以解决,便相信花钱可以摆平一切,结果事没办成,钱却没了,追悔莫及。近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委托事项违法的合同纠纷案。
2023年1月份,安某亲属因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安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刘某称能帮助协调处理其亲属的交通事故案。2023年1月11日,安某向刘某支付3万元作为协调费用。刘某收到该3万元后,未能妥善解决该起交通事故案,安某便要求刘某返还上述3万元。经安某催要,刘某向其返还了2万元,并承诺再返还欠资1万元。因刘某一直未返还1万元欠资,安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同时,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安某委托被告刘某协调处理其亲属的交通事故案,该委托事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属于无效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安某委托刘某协调处理交通事故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刘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经原告催要,刘某已向安某返还资金2万元,仍欠资金1万元,现安某要求刘某返还资金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安某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其对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现安某要求刘某承担法律服务费用13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安某返还资金1万元,驳回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 祥)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安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实质是安某委托刘某协调处理安某亲属的交通事故案,安某亲属涉嫌刑事犯罪,该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故安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委托事项违法致使委托合同无效,故安某要求刘某返还剩余资金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安某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其对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安某要求刘某承担法律服务费用13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因请托所产生的给付归属问题,尚未在司法裁判中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对请托裁判案件的梳理可以发现,按照全部返还、酌定返还以及不予返还的财产返还结果为标准,其呈现比例大致为1∶1∶1。以委托事项违法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为由,导致不予返还,还是全部返还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均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本案对财产返还依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担,系对双方当事人行为均进行否定性评价,为解决“委托说情”现象提供了一个思路。
就本案而言,双方在明知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仍订立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对于合同被认定无效均有过错的情形。刘某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目的,其过错程度更大,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从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角度来讲,安某的损失系其因本案诉讼支付法律服务费及案涉资金占用利息。
(责编:马昌、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