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4-11-25 00:25:57 来源: sp20241125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结合将有哪些特点?可能隐藏怎样的风险?如何构建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有效隔离的“防火墙”?

  规范优化产融结合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具有天然的协作需求,现代金融是工业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这意味着,金融体系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曾刚认为,适当的产融结合具有三方面特点与优势。一是优化资源配置,通过产融结合实现资源的跨领域流动,使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二是增强竞争力,产融结合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带来多样化的投资机会;三是协同效应,通过融合,产业资本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工具,金融资本可以通过产业资本获取稳定的长期收益,实现双赢。

  但是,无序或缺乏监管的产融结合也可能带来诸多风险。曾刚认为,一是金融风险外溢,金融风险可能因为产融结合而传导至实体经济,导致产业资本遭受较大损失;二是过度杠杆和投机,产业资本可能利用金融资源过度融资或进行高风险投机,增加系统性风险;三是利益冲突与监管难度增加,由于涉及不同性质的资本,其利益诉求可能不一致,管理、监管的复杂性增加。从实践看,近年来,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需要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其核心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和监管,确保两者结合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曾刚说,具体来看,一要明确边界和规范,也就是明确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投资边界,规范其行为,防止相互间的资本过度交织和利益输送;二是加强风险监控,建立健全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可能的风险点;三是实行制度性隔离,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利用相对独立的制度安排,隔离两种资本的部分行为,防止系统性风险传播。

  推进金控公司监管

  作为对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实行制度性隔离的有效手段,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末,我国共有3家持牌金融控股公司,分别是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决定》设立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当时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第二,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第三,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2022年3月,人民银行批准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筹)、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同年7月15日,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举办成立大会。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质控制多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纳入监管,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补齐金融监管短板的重要举措;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推动非金融企业有效隔离金融与实业,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实现金融股权集中统一管理。

  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关键是强化股东监管。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股东资质、投资资金来源提出了明确要求;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2023年2月,人民银行又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被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后者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

  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还有哪些思路与可行路径?如何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

  曾刚认为,可从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监管。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规范产业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行为;与此同时,增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特别是涉及利益输送和风险隐患的交易。二是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风控能力;设立通报和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定期公开信息,接受市场和公众的监督。三是强化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涵盖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方面;此外,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确保金融和产业业务的隔离与监控。《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协调与创新、推动监管科技赋能等也有助于提升全面监管能力,推动监管全覆盖。曾刚表示,企业需定期公开披露其金融业务、产业业务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信息,确保透明;增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市场震慑。《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并披露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业内专家认为,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构建“一体化”监管框架,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可设立专项基金或机构,专门应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确保有足够的救助和应急处理能力。金融监管总局7月29日召开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2024年年中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坚决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积极主动加强央地协同,合力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更好实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另外,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也有助于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建立产融结合风险预警系统,有助于实现对潜在风险的早期识别与干预。(经济日报记者 郭子源)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