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6 06:55:00 来源: sp20241206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强调要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内在要求。为此,必须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坚持化存量遏增量,扎实推进地方债务化解,地方债务处置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当前,地方隐性债务规模逐步下降,债务风险得到整体缓解。总体来看,地方债务风险可控。同时,从全国看,地方债务分布不均匀,有的地方隐性债务规模仍然偏高,面临较大还本付息压力,风险依然不容忽视。要持之以恒攻坚推进,进一步推动一揽子化债方案落地见效。
切实做好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将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有效助力高质量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统筹好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也要求,“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一系列重要部署,凸显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要注重远近结合、堵疏并举、标本兼治。开好“前门”,合理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管好用好新增债券资金;严堵“后门”,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同时,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遏制新增隐性债务。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要着眼长效机制建设。在风险得到缓释的基础上,还要着力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合并监管,建立统一的长效监管制度框架。同时,各地还要推动经济稳步恢复,创造化解债务风险的有利条件,在发展中逐步缓释直至化解风险。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还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此前,一些地区和领导干部未能做到令行禁止,导致新增隐性债务、虚假化债、化债不实等现象发生,影响了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成效,受到严肃问责和通报。下一步,要继续落实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强化责任追究,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责编:郝帅、李楠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