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05:00:57 来源: sp20241125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车分流”逐渐成为小区规划配置中的亮点。那么,如果人车分流不全面,导致行人被机动车入口的道闸杆砸伤,物业与行人都有啥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件回顾】
张某从小区机动车入口处步行进入小区时,道闸杆突然落下,砸中张某的额头。
张某与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完全具备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张某未走行人专用通道导致的,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调查,物业公司在小区实施人车分流,设有可供行人通行通道。事发时,该机动车入口处道闸杆出现故障已有一两个星期,当日有安保人员在该门值守。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出入口的道闸系统由物业公司管理控制,其应对通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涉案机动车入口处道闸杆已出现故障却未及时维修,且事发时安保人员对行人出入机动车入口未尽安全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其未走行人通道,亦存在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就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人民说法】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床丽娥在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边界,应限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该合理限度范围一般需要结合服务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事故急难险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床丽娥进一步解释,本案中,不论是及时维护设施设备还是安保人员在出口处严格执行人车分流道规定以减少损害的发生,都并未超过物业公司的合理控制范畴。因此,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前述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按照其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存在的风险应该勤勉充分地进行管理,并以明显标识或者其他的方式尽到充分的警示、告知义务。设置完成后,物业公司亦应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同时,业主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牢记安全无小事,在日常出行时亦应文明守规,根据标识在指定通道通行。(高清扬、实习生兰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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