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营造宽松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0:36 来源: sp20241205

  日前,四川宜宾一家从卖菜转行的采耳店,开业三天即被认定“无证诊疗”,合计被罚款22万元。执法机关如何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容”、避免“小过重罚”,成为舆论热点。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随后发布通报,称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启动内部复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执法处在与市场主体打交道的第一线,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的感受最为真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必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柔性执法注重教育指导为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法理相容的法治温度。柔性执法这一制度探索最初从上海起步,近年来,多地纷纷跟进探索和创新柔性执法,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21年7月实施的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首违不罚”条款,对于行政相对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年8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印发,在总结各地柔性执法工作方法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情节。

  传统行政执法模式难以有效满足多元利益诉求的表达,柔性执法是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持续深化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作为。柔性执法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优化行政处罚方式,推动执法行为的改进,成为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有益实践。

  市场有活力,发展才有动力。近年来,广东深圳大力实施包容柔性执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结合。2023年至今年2月,深圳已在66个领域形成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四张清单,合计2021项,近1.1万家企业因此受益,减免处罚金额约为3.5亿元。

  以罚代管的“一刀切”属于压制型执法模式,往往会破坏营商环境,压抑市场活力。行政执法须注重主体多元化、管理方式多样化等,这样才能破解治理难题。柔性执法属于回应型执法模式,强调将行政相对人作为核心,注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关注其需求,充分运用商谈、对话、协调、参与等非强制性手段,倾听并回应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引导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从执法权单向度运行向权力与权利持续有效互动转变。

  做好柔性执法和规范执法的“双向奔赴”,提升柔性执法制度化和专业化水平,需要推进执法清单区域一体化,建立柔性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动态调整和评估机制,以高水平行政执法促进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

  推进柔性执法清单区域一体化。柔性执法具有行政裁量属性,虽有助于实现执法的个案正义,但也可能因滥用而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强化对柔性执法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完善柔性执法具体构成要件;关注同级政府备案柔性清单的内容和利害关系人异议监督;健全行政系统自我纠错机制,加强法院司法审查,畅通柔性执法的救济途径。

  建立柔性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降低执法成本。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断提升柔性执法指导案例的适用性,增强实践指导能力,需要重点关注优化指导案例生成和推动案例应用于柔性执法实践两个环节。持续更新案例筛选标准和质量评判依据,将执法过程中容易混淆的标准问题、难以把握的尺度问题,通过柔性执法案例指导,科学明确标准,统一执法思路。

  健全柔性执法动态调整与评估机制。制定执法评估标准、原则、框架结构,动态调整回应社会经济变革的内生需求,持续提高柔性执法质量和实践效能;建立多维度、多层面的指标体系,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不仅要看工作实绩,还要考核其是否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评估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完善精细化、专业化程序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建设,确保执法评估效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作者:李晓、廖卫华,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实践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责编:王震、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