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关于统计法修改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26 01:39:30 来源: sp20241126

  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介绍了有关情况。

  一、深刻认识统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介绍,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统计法修改工作,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基本制度框架稳定的前提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共享,反映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新变化,落实加强统计监督的任务,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推动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一)修改统计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防治统计造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加强统计监督,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多部重要统计改革发展文件,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2023年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行为纳入处分范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彰显了党中央加强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为统计法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原则、提供了根本遵循。此次修改统计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行。

  (二)修改统计法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信息支撑。此次统计法修改,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对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就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强化统计监督等作出制度规定,将有力提升我国统计工作的效能水平,进一步保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

  (三)修改统计法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修改统计法,加强顶层设计。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将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准确把握统计修改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加强统计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二是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三)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针对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已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为使统计指标能够符合新发展理念,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一是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六)加强统计信息共享。为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七)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与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复议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四是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提炼统计法修改的主要亮点

  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盛勇介绍,本次统计法修改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重点突出、亮点较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统计监督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中央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提出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此次修法体现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其中,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统计监督”内容;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信息支撑。此次统计法修改,为使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客观全面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加快建设智慧统计,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为获取更加真实准确的源头数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要“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以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

  国民经济核算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基础作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是政府统计的一项重要职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等改革部署。2017年中央印发《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明确了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步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工作,已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之和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基本衔接,改革取得重要成果。此次统计法修改,就国民经济核算专门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上述修改,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核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实践经验固定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成果,确保国民经济核算的规范性严肃性,不断提升国民经济核算质量和水平,更好发挥其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

  为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规定主要源自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其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中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内容。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作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将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同时,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五)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我国政府统计由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三大部分组成。在中央政府层面,除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以外,目前有6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具有统计调查职能,开展大量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所有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都属于政府公共资源。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重点任务。在此背景下,新修改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一款,聚焦当前统计信息共享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抓手,赋予了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并规定了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即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四、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盛勇介绍,统计法完成第三次修改,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要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一是做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国家统计局将会同有关方面全力做好宣传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解读。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持续推动“统计法进党校”,将新修改统计法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着力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优势,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是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按照立法法及相关规定,配合司法部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行政法规修订,全面清理统计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指导各省级统计机构启动统计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规范体系。

  三是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执行,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格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职权、权利义务,切实提高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进一步强化统计监督工作,着力提升统计监督效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积极有效发挥作用;充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统计改革创新,以法治规范引领保障各项改革顺利实施,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聚焦主责主业强化能力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硬朗的统计执法监督队伍。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