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22:55:03 来源: sp20241215
今天(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草案共9章77条,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今年2月,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专家研究,分赴地方调研,听取民营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之后送53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近千条意见逐条研究、吸收采纳,修改形成草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对标全会精神,对草案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持续推进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目前,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超过了5500万户,入围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由2012年的6家增加至34家,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即日起,公众可通过登录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
草案规定“公平竞争” 突出平等对待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次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专家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立法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要求,坚持平等对待、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保护权益的有机统一。草案第二章“公平竞争”和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突出平等对待原则,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王轶:在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草案,规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草案第三章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
王轶表示,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用得笔墨非常多,出了很多实招真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
草案还注重规范引导,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王轶:草案致力于优化服务保障。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时候,应当注重听取意见,高效便利地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
草案规定加强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
在权益保护方面,草案第七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针对民营企业非常关注的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设置不合理条件问题,草案专设条款,来回应这一社会难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王轶:强调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就为今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解决“背靠背”条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张岗) 【编辑:王超】